招商引资专项政策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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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义马市招商引资专项政策》已于2016年5月30日以义办[2016]22号文件形式下发。主要内容摘录如下: 第一条 对新占地企业的奖励。对于外来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(300万元/亩)的新占地工业项目,由同级财政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(征地款、流动资金、无形资产及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除外,下同)给予企业奖励。 (一)投资(均指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,下同)在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2亿元以下的项目,按2万元/亩的额度予以奖励; (二)投资2亿元(含2亿元)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,按3万元/亩的额度予以奖励; (三)投资5亿元(含5亿元)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,按4万元/亩的额度予以奖励; (四)投资10亿元(含10亿元)以上的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。 第二条对入驻园区企业的补贴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,以及涉及新能源、新材料、电子信息类项目原则上入驻园区标准厂房,不再另行供地。入驻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给予房租补贴三年。自主要设备进场之月份起,以使用标准厂房面积的80%为基数,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房租10元。 第三条对引荐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的项目的奖励(第一引荐人、单位,下同)。 (一)新占地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标准。 1、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(含3千万元)5亿元以下的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‰予以奖励,项目开工建设后,经认定,先支付5万元,待审计决算后以决算为准,一次性支付到位。 2、投资5亿元以上(含5亿元)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。 (二)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标准。 1、投资1000万元以上(含1000万元)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,予以10万元奖励; 2、投资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,予以15万元奖励; 3、投资3000万元以上(含3000万元)的项目,实行一事一议。 第四条对委托专业机构招商的奖励。具体服务内容以协议为准;引进项目落地后参照第三条执行。 其它有关规定依照文件执行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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