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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马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

发布日期:2017-08-31 16:04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义马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

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程度,加快经济建设,激励全社会多渠道、多层次参与招商引资工作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:

第一条 土地政策

(一)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或入股及划拨等方式,优先使用我市的存量国有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;也可依法通过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进行土地开发、利用、经营。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、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
(二)对兴办开发性农、林、牧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,可依法划拨;使用集体土地的,可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入股,联营等方式,兴办工业、旅游等其它项目,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优惠供应土地。

(三)对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实行划拨,并对项目周边部分开发用地, 以协议方式优惠出让给外来投资者。

(四)对新占地企业,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产业方向,实现地价一事一地一议。

第二条 税收政策

(一)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(房地产开发除外)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从生产之日起,前3年,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100%,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;第4年至第8年,按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50%,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。

(二)对投资规模大、吸纳劳动力多、发展前景广阔、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来投资企业,市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,专题研究,一事一议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
第三条 收费政策

(一)外来投资新建项目,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、省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,免收工本费及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;

(二)新办外来投资企业,自投产之日起,3年内除水资源费、超标排污费、污水处理费,以及代国家、省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,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;以后均按国家、省、市明确规定的低限征收。

第四条 服务保障政策

(一)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推行“首问负责制”。外商到义马投资见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,承担引导投资者到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。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代办、协办一切审批手续。需要市内办理的各项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,需要三门峡及以上单位办理的手续积极协助办理。

(二)对重点项目,实施市级领导代理制,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审批、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
(三)凡来我市投资经营的各类企业,均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行挂牌保护,并实行检查收费许可证制度,未经市监察局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、收费。

第五条 激励政策

(一)经济奖励:

1、对协调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,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(有关部门评估)的10%奖励;对协调引进政策性和专项资金的按引资额的3%奖励;对引进无息资金,期限在三年以上的,按5%比例奖励。

2、对协调引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引荐人,按企业固定资产总额1%的比例进行奖励。

3、对协调引进其它项目的奖励,实行一事一议。

(二)荣誉奖励:

对招商引资贡献特别突出者,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,是机关工作人员的,优先提拔使用。

第六条 其它政策

(一)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、入托、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。

(二)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、电、气、热、运输、通讯等,有关部门优先安排,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。

(三)对重大投资项目、科技含量较高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项目,涉及的有关政策,实行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。

第七条 奖励兑现办法

所有奖励均在引进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,按照“谁受益谁奖励”和“政策不重复适用”原则,由受益者进行奖励。相关奖励按级次进行,同一条件按最高标准执行,不重复多头奖励。

奖励的兑现一律由市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确认,市监察局监督。

第八条 本政策适用于在义马市内的所有投资者、引资人和组织。

第九条 本政策由义马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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